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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約車怎么改?六成意見認為應納入管理

2015年11月10日 11:05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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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北京11月10日電(記者 李金磊)出租車改革方案征求意見9日結束,交通部10日早晨發布征求意見情況顯示,專車問題最受關注。其中,“網約車平臺是否應納入管理”反饋823條意見,約60.4%的意見認為網約車應納入管理,而車輛性質是否更改引發爭議較大,支持和反對的意見比例相差無幾,在相關846條意見中,52%的意見認為網約車車輛性質應登記為“出租客運”,但應適當延長報廢年限。

資料圖。張斌 攝

資料圖。張斌 攝

 

  約6成意見認為專車應納入管理

  交通運輸部《關于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工作于11月9日24時全面截止。

  交通運輸部10日發布征求意見情況顯示,一個月內共收到有效意見5008件。通過拆分處理,共梳理出意見6832條。其中,僅簡單表示支持或者反對的態度性意見共903條,提出具體修改意見和建議的共5929條。

  經匯總梳理,各方意見和建議主要集中在十二個方面。記者注意到,在公布的意見匯總中,專車問題成為焦點。其中,“網約車平臺是否應納入管理及管理方式問題”、“網約車車輛條件及準入方式問題”以及“網約車計價器、標識、現有存量過渡等其他問題”最受關注,分別征集到1022、1020、1060條意見和建議,也是十二方面中意見和建議過千的三個方面。

  關于網約車平臺是否應納入管理的問題,共收到意見和建議823條,其中497條(約占60.4%)認為應納入管理,326條(約占39.6%)認為不應該納入管理。也就是說,超6成意見支持網約車納入管理。

  支持者認為,網約車本質上就是出租汽車服務,互聯網只是為出租汽車客運業務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提供了新的手段;網約車不是拼車,是一種新型約租車模式,無關“共享經濟”,涉及全體使用各種交通運輸方式的人的效率與公平,這是政府必須制定適當管制措施的依據與基本出發點;為平衡各方利益,促進互聯網+交通健康有序發展,必須納入政府監管;網約車發展過程中暴露了主體責任不清、不公平競爭、信息安全風險等問題,亟需監管。

  反對者則認為,網約車是市場自發形成,政府應尊重市場優勝劣汰規律,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保障市場的公平與法治;網約車經營服務是網絡信息服務,不是運輸服務,不能用監管出租汽車的思維對待這種新興產業;網約車體現了共享經濟的理念,是區別于傳統出租汽車的一種新業態。

  過半意見認為專車應登記為“出租客運”

  網約車車輛性質是否應登記為“出租客運”,這是方案中引發爭議較大的一條。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沒有使用年限的限制,而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這意味著要想從事“專車”,就需要改變汽車的使用性質,報廢年限就變成了8年。

  對于這一問題,交通運輸部共收到意見846條,其中,440條意見(約52%)認為網約車車輛性質應登記為“出租客運”,379條(約45%)認為不應該,還有人建議應創設新的一類“網絡預約車輛”性質。

  認為應該登記為“出租客運”的意見認為,中國對于營運和非營運車輛實行嚴格的區分管理,兩者在車輛的安全檢測、駕駛技能、報廢年限以及保險稅費等方面都不同;網約車和巡游車作為出租汽車的兩個類別,都是營運車輛,都應當登記為“出租客運”;應結合網約車特點修改《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適當延長報廢年限。

  反對者認為,私家車從事運營符合“共享經濟”,有利于提高資源使用率,有利于促進就業;相比于巡游車,網約車每日行駛里程較少,強制登記為出租客運,8年報廢不合理,也造成資源浪費。

  另有27條意見和建議認為,應創設新的一類“網絡預約車輛”性質,制定符合網約車特點的報廢標準。理由是,應以互聯網思維定義一種新的車輛性質,界于“營運車輛”與“私家車”之間,或可單獨定性為“網絡預約車輛”,以一套新的報廢標準確定報廢年限。

  拿幾十萬元置辦的高級汽車壽命打折,這可能讓一些私家車主感到心理不平衡。不過,全職專車司機劉強卻甘愿“被打折”。

  “這一步邁出來,起碼咱專車能有一個合法身份。”劉強對中新網記者表示,之所以愿意如此,根本原因是自己已將開專車看成一份工作,不想丟掉這個“飯碗”,否則他將面臨再次下崗的命運。

  超6成意見認為專車司機應取得從業資格證

  “強制報廢期變成8年對于我倒是無所謂,但問題是我不想成為職業司機,任務完不成就會被降級甚至取消資格,或者過一段時間就要接受考核,我受不了”。北京的夭師傅對中新網記者表示,他正打算離開專車行業。

  根據新的改革方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保證接入平臺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與接入的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

  對于網約車駕駛員條件及準入方式問題,交通運輸部共收到意見和建議205條,其中126條(約占61%)認為網約車駕駛員應滿足有關條件并取得從業資格證。

  上述意見的理由是:駕駛員滿足有關條件并取得從業資格,是保證道路運輸安全的重要手段;從業資格是政府對于駕駛員提供客運服務相關從業技能的基礎認證,如由平臺企業自行把關,則缺乏公信力;駕駛員無序進入,乘客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鑒于網約車提供差異化服務,應當規定網約車駕駛員條件應高于傳統行業;細化相關規則,如“對于在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服務質量問題和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嚴重違法經營的從業人員實行終生禁入等”。

  “認為網約車駕駛員不需要取得從業資格證”者則認為,網約車服務模式下,乘客在乘車之前即可以在信息平臺上得知車輛及駕駛員信息;駕駛技能并非高要求的專業技能,沒有必要設置準入門檻,而且網約車駕駛員大都為兼職,實行從業資格會擋住一大批人;網約車平臺對駕駛員的審核已形成一定體系;網約車駕駛員服務評價結果由乘客決定,并能夠實現事后追溯,可以由政府監管平臺,平臺監管駕駛員。

  對于是否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共收到意見和建議64條,其中,45條(約占70%)認為不宜簽訂勞動合同,理由是:出租汽車經營者與駕駛員之間可能只是經濟合作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不應“一刀切”;對于輕資產模式下的網約車平臺企業,要求其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將增加經營管理成本,改變了輕資產的互聯網模式。

  另外19條認為“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的意見和建議指出,不論巡游車還是網約車,經營者與駕駛員之間都符合事實勞動關系特征;駕駛員應依法享受保險、休假權等勞動權利,簽訂勞動合同有利于保護駕駛員合法權益。(完)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網絡約車 納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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