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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文章:臺灣回歸中國是國際正義和國際法的偉大勝利

2015年10月23日 19:29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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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電 題:臺灣回歸中國是國際正義和國際法的偉大勝利

  上海交通大學臺灣研究中心副主任 王偉男

  結束于70年前的中國抗日戰爭,作為世界反法西斯戰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華民族救亡圖存、非生即死的涅槃之舉。中國抗戰勝利一個重大而直接的結果,便是被日本帝國主義統治了50年之久的寶島臺灣重回祖國懷抱。然而,1950年6月朝鮮戰爭爆發后,無論在美國還是在日本,都出現了“臺灣地位未定”的謬論,至今陰魂不散。島內分裂勢力也以此謬論為依據,宣揚“臺獨”的“合法性”。臺灣地位真的未定嗎?從本質上說,這是一個國際法層面的問題,需要從國際法的角度來分析。

  眾所周知,日本在1895-1945年期間統治臺灣的唯一法理依據,就是清政府在1895年因甲午戰爭慘敗而與日本簽訂的《馬關條約》。而中國在1945年抗戰勝利后收回臺灣的法理依據,則是由中國抗戰和世界反法西斯戰爭進程中先后產生的《中國政府對日宣戰文告》、《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停戰詔書》、《日本投降文書》等一系列文件構成的國際法鏈條。

  1941年12月8日,美英兩國因日本偷襲珍珠港而對日宣戰,中國政府亦在次日跟進。在《中國政府對日宣戰文告》里,“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之關系者,一律廢止”,這其中當然包括《馬關條約》。國際法規定,一旦兩國由宣戰而進入戰爭狀態,它們之間所締結過的一切條約就立即失效或中止。從那天起,使臺灣重回中國領土主權范圍內就成為中國對日作戰的主要目標之一。

  1943年11月22日,為了協調對日作戰等重大問題,中美英三國首腦在開羅舉行會議,結束后發表《開羅宣言》。該宣言指出,“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從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占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從而規定了日本戰敗后的國際義務和中國應得的權利,特別是把臺灣等中國領土歸還中國。

  1945年7月17日,蘇美英三國首腦在德國波茨坦舉行會議,解決歐洲戰后安排和盟國對日作戰問題。7月26日,中美英三國以各自首腦名義發布對日最后通牒式公告,即《波茨坦公告》,蘇聯后來加入該公告。該公告要求日本“應立即宣布所有武裝部隊無條件投降”,“《開羅宣言》的條件必須實施”,重申了日本應在戰敗后把臺灣等中國領土歸還給中國的國際義務。

  1945年8月14日,日本天皇向國民發布《停戰詔書》,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9月2日,在東京灣美國軍艦“密蘇里號”上,日本外相和參謀總長代表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文書》上簽字,受降的美中英蘇等國代表也依次簽字。該投降文書載明,“余等茲為天皇、日本國政府、及其繼續者,承約切實履行波茨坦公告之條款”。至此,日本帝國主義歷時14年的侵華戰爭以徹底失敗告終。

  1945年10月25日,臺灣地區日軍投降儀式在臺北市公會堂舉行,臺灣省行政長官兼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陳儀等中國政府代表、臺灣總督兼日軍第十方面軍司令安藤利吉等日方代表、德里克上校等盟軍代表出席。儀式結束后,陳儀莊嚴宣布:自即日起,臺灣與澎湖列島正式重入中國版圖;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于中國主權之下。10月25日也被當時的中國政府定為“臺灣光復節”。

  因此,無論是從史實還是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臺灣主權回歸中國都是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和中國抗日戰爭最終勝利的直接結果,是一件履行了所有法律程序的歷史事實,因而是國際正義和國際法的偉大勝利。

  鼓吹“臺灣地位未定”論者一直質疑《中國政府對日宣戰文告》、《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這三個文件的有效性,特別是后兩者的國際條約屬性,渲染《舊金山和約》的合法性。首先,雖然《中國政府對日宣戰文告》是中國戰時單方面的意向表達,但它完全符合國際法的相關規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雖然也是戰時同盟國單方面的意向表達,但在戰爭結束時得到了日方的明確承認和接受。

  其次,《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作為同盟國規劃戰后國際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當然是具有充分國際法效力的國際條約。不僅國際法學界的主流意見確認它們是國際條約,美國政府也一直把它們作為國際條約收錄到外交文獻匯編中。從國際法理論來看,確定一項國際文件是不是國際條約的決定因素,不在于其名稱或形式如何,而在于其是否意圖在相關國家間創設權利和義務關系。這兩個文件正是為了創設同盟國與日本之間在戰后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簽署的。

  第三,日本天皇對內發布的《停戰詔書》和日本政府與同盟國簽署的投降文書,都明確承諾接受《波茨坦公告》,后者還承諾此后各屆日本政府也要切實履行該公告。該公告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在第八條重申《開羅宣言》中規定的同盟國應享有的權利和日本應承擔的義務。這個投降文書無疑是國際文書中最具法律效力的一類。《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國際法效力,也因為這個投降文書而得到加強。

  第四,當年的臺灣地區日軍投降儀式同時還具有交接儀式的功能,即把臺灣地區的主權和管轄權從日本交還給中國。當陳儀在儀式結束時宣布臺灣和澎湖列島重歸中國主權之下時,在場的日方代表和盟軍代表均未表示異議。事實上,中國政府根據上述一系列國際法文件接收臺灣,是中國依法恢復對臺灣領土主權的根本標志。而日本把臺灣主權和管轄權交還給中國政府的行為,從國際法角度來看也是在履行先由《開羅宣言》所規定、再由《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文書》所繼承的國際義務。

  第五,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日本放棄臺灣和澎湖列島后交予誰手,但前述一系列國際法文件已經明確回答了這個問題,而且移交程序也早已在毫無爭議的條件下正式完成。更何況中國作為對日作戰的主要戰勝國,既未參加對日和會也未簽署《舊金山和約》,那么對中國來說,其中任何與中國有關的條款都不會自動產生法律效力。事實上,也沒有任何國際法明文規定,戰爭的結束須以交戰雙方簽訂和平條約為依據。簽訂和約的行為只是一種國家實踐或國際慣例,并不具有強制性或必然性。

  1949年10月新中國成立后,國民黨集團退踞臺灣,海峽兩岸形成對峙局面。朝鮮戰爭爆發后,美國不惜背信棄義,單方面拋出“臺灣地位未定”的謬論。這不能改變臺灣已經回歸中國的歷史和法律事實。至于1949年以來海峽兩岸一直處于未統一的狀態,這完全是中國的內政,任何外國都無權干涉。而且這種未統一的狀態不是中國領土和主權的分裂,而是當年中國內戰遺留并延續下來的政治對立。這種政治對立并沒有改變臺灣已經重回中國領土主權范圍內的國際法地位。

  近年來,面對中國綜合國力大幅提升、兩岸關系和平發展的態勢,日本國內仍有人或明或暗支持“臺灣地位未定”的謬論,與島內分裂勢力遙相呼應。我們在此提醒他們,在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中,中方重申臺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日方“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并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這既是日本政府在臺灣問題上對中國政府和人民的承諾,也再次證明《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合法性。我們督促日本政府在臺灣問題上嚴守承諾,切實尊重中國對臺灣的領土主權,以實際行動維護亞太地區的和平穩定。(完)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電 題:臺灣回歸中國是國際正義和國際法的偉大勝利

  上海交通大學臺灣研究中心副主任 王偉男

  結束于70年前的中國抗日戰爭,作為世界反法西斯戰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華民族救亡圖存、非生即死的涅槃之舉。中國抗戰勝利一個重大而直接的結果,便是被日本帝國主義統治了50年之久的寶島臺灣重回祖國懷抱。然而,1950年6月朝鮮戰爭爆發后,無論在美國還是在日本,都出現了“臺灣地位未定”的謬論,至今陰魂不散。島內分裂勢力也以此謬論為依據,宣揚“臺獨”的“合法性”。臺灣地位真的未定嗎?從本質上說,這是一個國際法層面的問題,需要從國際法的角度來分析。

  眾所周知,日本在1895-1945年期間統治臺灣的唯一法理依據,就是清政府在1895年因甲午戰爭慘敗而與日本簽訂的《馬關條約》。而中國在1945年抗戰勝利后收回臺灣的法理依據,則是由中國抗戰和世界反法西斯戰爭進程中先后產生的《中國政府對日宣戰文告》、《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停戰詔書》、《日本投降文書》等一系列文件構成的國際法鏈條。

  1941年12月8日,美英兩國因日本偷襲珍珠港而對日宣戰,中國政府亦在次日跟進。在《中國政府對日宣戰文告》里,“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之關系者,一律廢止”,這其中當然包括《馬關條約》。國際法規定,一旦兩國由宣戰而進入戰爭狀態,它們之間所締結過的一切條約就立即失效或中止。從那天起,使臺灣重回中國領土主權范圍內就成為中國對日作戰的主要目標之一。

  1943年11月22日,為了協調對日作戰等重大問題,中美英三國首腦在開羅舉行會議,結束后發表《開羅宣言》。該宣言指出,“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從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占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從而規定了日本戰敗后的國際義務和中國應得的權利,特別是把臺灣等中國領土歸還中國。

  1945年7月17日,蘇美英三國首腦在德國波茨坦舉行會議,解決歐洲戰后安排和盟國對日作戰問題。7月26日,中美英三國以各自首腦名義發布對日最后通牒式公告,即《波茨坦公告》,蘇聯后來加入該公告。該公告要求日本“應立即宣布所有武裝部隊無條件投降”,“《開羅宣言》的條件必須實施”,重申了日本應在戰敗后把臺灣等中國領土歸還給中國的國際義務。

  1945年8月14日,日本天皇向國民發布《停戰詔書》,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9月2日,在東京灣美國軍艦“密蘇里號”上,日本外相和參謀總長代表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文書》上簽字,受降的美中英蘇等國代表也依次簽字。該投降文書載明,“余等茲為天皇、日本國政府、及其繼續者,承約切實履行波茨坦公告之條款”。至此,日本帝國主義歷時14年的侵華戰爭以徹底失敗告終。

  1945年10月25日,臺灣地區日軍投降儀式在臺北市公會堂舉行,臺灣省行政長官兼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陳儀等中國政府代表、臺灣總督兼日軍第十方面軍司令安藤利吉等日方代表、德里克上校等盟軍代表出席。儀式結束后,陳儀莊嚴宣布:自即日起,臺灣與澎湖列島正式重入中國版圖;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于中國主權之下。10月25日也被當時的中國政府定為“臺灣光復節”。

  因此,無論是從史實還是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臺灣主權回歸中國都是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和中國抗日戰爭最終勝利的直接結果,是一件履行了所有法律程序的歷史事實,因而是國際正義和國際法的偉大勝利。

  鼓吹“臺灣地位未定”論者一直質疑《中國政府對日宣戰文告》、《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這三個文件的有效性,特別是后兩者的國際條約屬性,渲染《舊金山和約》的合法性。首先,雖然《中國政府對日宣戰文告》是中國戰時單方面的意向表達,但它完全符合國際法的相關規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雖然也是戰時同盟國單方面的意向表達,但在戰爭結束時得到了日方的明確承認和接受。

  其次,《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作為同盟國規劃戰后國際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當然是具有充分國際法效力的國際條約。不僅國際法學界的主流意見確認它們是國際條約,美國政府也一直把它們作為國際條約收錄到外交文獻匯編中。從國際法理論來看,確定一項國際文件是不是國際條約的決定因素,不在于其名稱或形式如何,而在于其是否意圖在相關國家間創設權利和義務關系。這兩個文件正是為了創設同盟國與日本之間在戰后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簽署的。

  第三,日本天皇對內發布的《停戰詔書》和日本政府與同盟國簽署的投降文書,都明確承諾接受《波茨坦公告》,后者還承諾此后各屆日本政府也要切實履行該公告。該公告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在第八條重申《開羅宣言》中規定的同盟國應享有的權利和日本應承擔的義務。這個投降文書無疑是國際文書中最具法律效力的一類。《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國際法效力,也因為這個投降文書而得到加強。

  第四,當年的臺灣地區日軍投降儀式同時還具有交接儀式的功能,即把臺灣地區的主權和管轄權從日本交還給中國。當陳儀在儀式結束時宣布臺灣和澎湖列島重歸中國主權之下時,在場的日方代表和盟軍代表均未表示異議。事實上,中國政府根據上述一系列國際法文件接收臺灣,是中國依法恢復對臺灣領土主權的根本標志。而日本把臺灣主權和管轄權交還給中國政府的行為,從國際法角度來看也是在履行先由《開羅宣言》所規定、再由《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文書》所繼承的國際義務。

  第五,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日本放棄臺灣和澎湖列島后交予誰手,但前述一系列國際法文件已經明確回答了這個問題,而且移交程序也早已在毫無爭議的條件下正式完成。更何況中國作為對日作戰的主要戰勝國,既未參加對日和會也未簽署《舊金山和約》,那么對中國來說,其中任何與中國有關的條款都不會自動產生法律效力。事實上,也沒有任何國際法明文規定,戰爭的結束須以交戰雙方簽訂和平條約為依據。簽訂和約的行為只是一種國家實踐或國際慣例,并不具有強制性或必然性。

  1949年10月新中國成立后,國民黨集團退踞臺灣,海峽兩岸形成對峙局面。朝鮮戰爭爆發后,美國不惜背信棄義,單方面拋出“臺灣地位未定”的謬論。這不能改變臺灣已經回歸中國的歷史和法律事實。至于1949年以來海峽兩岸一直處于未統一的狀態,這完全是中國的內政,任何外國都無權干涉。而且這種未統一的狀態不是中國領土和主權的分裂,而是當年中國內戰遺留并延續下來的政治對立。這種政治對立并沒有改變臺灣已經重回中國領土主權范圍內的國際法地位。

  近年來,面對中國綜合國力大幅提升、兩岸關系和平發展的態勢,日本國內仍有人或明或暗支持“臺灣地位未定”的謬論,與島內分裂勢力遙相呼應。我們在此提醒他們,在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中,中方重申臺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日方“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并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這既是日本政府在臺灣問題上對中國政府和人民的承諾,也再次證明《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合法性。我們督促日本政府在臺灣問題上嚴守承諾,切實尊重中國對臺灣的領土主權,以實際行動維護亞太地區的和平穩定。(完)

 

編輯:王瀝慷

關鍵詞:臺灣回歸 國際正義 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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