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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人數據”引網友熱議 近兩年來九成真相被查明

2015年10月17日 14:53 |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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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149起“扶人案例”中誣陷扶人者達到84例 近兩年來九成“扶人事件”的真相被查明

  教授用研究數據證明“老人可以扶”

  10月16日,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應飛虎在《人民日報》發表評論文章,其中提到2004年以來的149起因扶人引發糾紛的案例中“冒充好人的撞人者32例,誣陷扶人者84例”。應飛虎在文章中提及的數據昨天引發不少網友熱議。應飛虎昨天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這些數據是自己歷經4年不斷搜集的,自從2011年“小悅悅事件”后,他就開始了關于“扶人案例”的研究。應飛虎希望通過研究結果告訴大家,老人并非不能扶,真相幾乎都會通過視頻監控等技術手段浮出水面。同時,也呼吁相關部門加強立法,給“好人”一個說法,給“壞人”應有的懲罰。

  “扶人數據”引發眾網友熱議

  10月16日,《人民日報》刊發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應飛虎《九成真相率如何突圍“扶人困局”》的評論文章。文章對從2004年至今年10月的149起因扶人引發爭議的案件進行了分析。“在這些案例中,80%左右的案件真相最終被查明。其中冒充好人的撞人者32例,誣陷扶人者84例。而最近兩年,隨著探頭等設備的普及,真相查明率已超過九成。2014年以來的21個案件,有20個案件的事實真相通過監控或證人證言得以發現。”

  “冒充好人的撞人者32例”、“誣陷扶人者84例”等數據被多家媒體轉發,很多人對數據的來源和研究方法感興趣,有不少網友評論,“必須實行誣告反坐,加大訛詐者的犯罪成本,再也不能揭穿后教育了事。”也有網友希望盡快立法加大誣陷者的成本。

  根據應飛虎的統計,84起被扶者“恩將仇報”的案例中,僅有1例受到了扣留的處罰,但因違法人員已滿70周歲,依法決定不予執行;在32起肇事者冒充好人的案件中,有對肇事行為進行處罰,但沒有對冒充好人的行為進行處罰,對恩將仇報的訛人者和冒充好心人的肇事者處罰率基本為零。

  “小悅悅事件”促成研究項目

  昨天,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應飛虎告訴北青報記者,文章的數據來自自己四年多的統計。這些案例主要是從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上逐一收集的。

  應飛虎介紹,最早關注到扶人事件,是2011年的“小悅悅事件”。2011年10月13日,2歲的小悅悅(本名王悅)在佛山南海黃岐廣佛五金城相繼被兩車碾軋,7分鐘內,18名路人路過但都視而不見,漠然而去,只有一名拾荒阿姨陳賢妹上前施以援手。當年10月21日,小悅悅經醫院全力搶救無效,在零時32分離世。

  “小悅悅事件”之后,應飛虎開始關注和搜集扶人事件的相關材料,并將它們制作成表格。北青報記者從其發來的表格看到,上面有扶人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人物、基本時間和媒體報道的標題等基本要素。

  隨著研究的進行,應飛虎先后在多家媒體發表與“扶人”相關的文章。應飛虎說,目前“扶人研究”是深圳市宣傳文化基金項目《社會主義核心價值內化機制研究——以扶人問題為中心》的成果,自己還在撰寫一篇兩萬字左右的學術論文。

  數據顯示“老人還是可以扶的”

  應飛虎說,隨著搜集材料的逐步推進,自己也發現了這些事件的一些共性。盡管這些事件發生在不同的地方,但共同點非常多,比如訛人的較多為老太太,而在研究扶人問題的負面影響時發現,不被扶起而死亡的幾乎都是老頭。

  在扶人被訛以及肇事者冒充好心人的事件中,最多會涉及到倒地者、撞人者、救人者、逃離者四類人,情形也極其復雜。如倒地者可能是被他人撞倒,可能是自己不小心摔倒(獨立事件),也可能是故意摔倒(碰瓷者);救人者可能是與倒地不相關的他人,也可能是撞人者。

  在研究中,也有“可喜”的發現,比如近兩年來九成以上的事件真相最終都通過監控錄像、目擊者作證等被還原。

  應飛虎介紹,自己發表研究結果,一方面是希望告訴大家,老人還是可以扶的,絕大多數案件的真相最終會通過先進的技術等多種手段還原,另一方面也希望相關部門盡快立法,給訛人者應有的懲罰。

  建議加大對誣陷者的經濟處罰

  應飛虎認為,應該加大對誣陷者的處罰。“在法律責任體系設計中,充分考慮違法行為的后果。某些違法行為,看似后果輕微,但其后續效應卻會極大地減損社會的道德資源,破壞好人得以存在的社會基礎,這種行為具有極大的負外部性,因此應該設定比目前更為嚴厲的法律責任體系。”

  應飛虎說之所以強調加大對誣陷者、逃逸者和裝好人者的執法力度,是因為在實際的案例中對誣陷他人的老人幾乎沒有處罰的案例。比如,70歲以上的老人不執行拘留、老人經濟能力差等導致最終老人只是“賠禮道歉”。

  “我希望我們能夠有合適、有效的針對誣陷者的法律責任,比如在證據確鑿的情形下執行拘留;考慮加大經濟處罰的力度,等等。”應飛虎說。 (本版文/本報記者 劉珜)

  新聞內存

  人大代表和學者建議

  出臺“好人法”

  目前我國尚沒有專門針對救助者的立法,但全國各地均有人大代表或者專家學者呼吁立法,加大對訛人者等“壞人”的處罰力度。

  2013年1月,王樹安等11名河南省人大代表建議,應出臺《河南省公民救助行為保護條例》。

  2013年8月1日起,《深圳經濟特區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開始實施。規定提出,當助人者和被助者發生糾紛時,助人者不用自證清白,舉證責任由被救助人擔負。同時,《規定》指出,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經法院查證屬實的,依法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恢復名譽等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4年3月,人大代表周洪宇呼吁制定《公民救助行為保護條例》。他建議,國務院有關部委應高度重視公民救助行為立法工作,盡早制定出臺一部有中國特色的《公民救助行為保護條例》,條例要將救助行為免責作為核心內容,對歪曲事實真相、誣陷救助人的被救助人規定相應的懲戒措施。

  在北京,2015年7月24日,北京市人大常委會聽取了北京市政府關于《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草案)》的說明。《草案》第三十八條規定,個人在醫療急救人員到達前對急、危、重患者實施緊急現場救護的行為受法律保護。患者及其家屬不得捏造事實向提供幫助的人惡意索賠,因惡意索賠侵害幫助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扶人數據 扶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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