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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立法當更具“同理心”
反家暴立法應多站在受害人的立場,給予設身處地的思考,讓法律制度凸顯出更多的人文關懷
目前,備受關注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正在公開征求意見。經過將近20年的呼吁和努力,反家暴法終于進入了全國人大審議程序,意味著“家門之內”的暴力將被專門的法律所禁止。這不僅是我國婚姻家庭立法的進步,更是人權保護立法的重大進步。
與一般暴力不同的是,家庭暴力具有兩個最基本的特征,即“當事人之間存在控制關系”,以及“受害人憑借自身努力無法擺脫侵害”,因此需要和普通暴力區別對待,并需要國家與社會的專門與專業性介入。反家暴法草案革新了“法不入家門”的傳統滯后觀念,通過規定強制報告制度、告誡書制度、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等,為深陷家暴“煉獄”煎熬的受害人祭出了法律的護身符,讓家暴受害人看到了希望。
從完善的角度看,反家暴立法應更具“同理心”,即多站在受害人的立場,給予設身處地的思考,讓法律制度凸顯出更多的人文關懷。首先,從立法技術上說,對“暴力”的界定“宜粗不宜細”。目前的反家暴法草案將家庭暴力定義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對家庭成員實施的侵害行為”,略顯狹窄。生活經驗告訴人們,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有時候很難準確定義。在一般人看來不具有典型“暴力”形式的侵害行為,很可能對受害人意味著噩夢。因此,宜將“暴力”抽象規定為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為受害者提供更多更全面的庇護。
反家暴法對于“家庭”的界定則宜細不宜粗。隨著社會的發展,“家庭”不僅應該包括建立在血緣、婚姻關系基礎上的傳統家庭,還應該把“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系的共同生活人員”納入家庭成員的范圍。事實上,這也是今年3月“兩高兩部”出臺的《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見》的立場。
基于同理心立場,反家暴法還應更加細致地考慮家暴受害人的特點與期待。我國的反家暴實踐開展多年,效果仍有待提高,一個關鍵原因是在反家暴中缺乏“跑第一棒”的專業人士,即接到求助或者發現家庭暴力后第一時間介入的人。具體而言,應當包括兩種人:一是經過反家暴專業訓練的警察,二是具有專業能力的反家暴專門人員。前者主要對付加害人,后者主要保護受害人。反家暴法應當對基層一線民警的反家暴培訓作出特別和明確的規定,同時也宜建立反家暴專員制度,由相關部門培訓或認定的社工、志愿者等專門人員擔任專員。
一些具體制度也可作進一步的完善。例如,負有報告義務的特殊職責人員,是否可以按照“近距離原則”作進一步的擴大,將離家庭暴力最近的鄰居、居(村)委會包括在內?再如,告誡書制度,是否可以吸收入已有法律規定的“訓誡”制度中,以提高其權威性與威懾力?又如,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在設計時是否可以更加便利于受害人,比如申請方式應當以口頭為原則書面為例外?總而言之,反家暴之所以有單獨立法的必要性,正在于其基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立場的“同理心”,而這,也是反家暴法草案可以作進一步完善的視角。
(作者為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院長,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會會長)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反家暴 法律制度 家庭暴力 立法 受害人 “同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