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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城鄉社區協商 深化基層群眾自治實踐

——民政部部長李立國解讀《關于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

2015年07月22日 19:46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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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7月22日電題:加強城鄉社區協商 深化基層群眾自治實踐——民政部部長李立國解讀《關于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

  新華社記者

  《關于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近日印發,進一步明確了城鄉社區協商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為穩步推進城鄉社區協商指明了方向。圍繞意見出臺的意義、有哪些新亮點,提出了哪些新要求等,民政部部長李立國22日進行了解讀。

  意見中的新亮點新要求

  記者:制定出臺這份意見有哪些意義?意見對城鄉社區協商工作作出的部署中,有哪些新亮點、新要求?

  李立國:長期以來,我國就有天下為公、兼容并蓄、求同存異等協商的傳統文化。改革開放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城鄉社區普遍建立了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城鄉社區協商以不同形式普遍開展起來,并且日益成為基層群眾自治的重要途徑。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勢下,制定出臺《關于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是推進基層協商制度化的需要,是深化基層群眾自治實踐的需要,也是實現和維護好基層群眾利益的需要。

  意見中的新亮點、新要求包括——

  在協商過程中始終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意見明確了基層黨組織在協商內容、協商程序上的領導地位;強調城鄉社區協商是基層群眾自治的生動實踐,是基層群眾自治框架內的制度安排,在協商中,要堅持基層群眾自治制度,通過民主協商實現基層群眾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要堅持依法協商,保證協商活動有序進行,協商結果合法有效。

  確保協商主體更具有廣泛性。意見將協商主體確定為基層政府及其派出機關、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村(居)務監督委員會、村(居)民小組、駐村(社區)單位、社區社會組織、業主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和當地居民、非戶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同時,還可以根據協商的事項及內容,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第三方機構等,吸納威望高辦事公道的老黨員、老干部、群眾代表,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基層群團組織負責人、社會工作者參與,從而實現了最廣泛的協商,保障各方面利益相關者的協商權利。

  讓協商成果得到更有效落實。在現實協商中,有時會出現協商形式化傾向,有些協商由于事項復雜、利益分歧嚴重,導致協商事項議而不決、決而不行。意見明確了要建立協商成果的采納、落實和反饋機制,保障協商成果的有效落實。對于通過協商無法解決或存在較大爭議的問題或事項,提交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決定,實現發揚民主與講求效率的有機統一。

  進一步體現對協商分類指導。意見強調要加強分類指導,尊重群眾首創精神,各地應根據本地區實際確定協商內容,強調針對人口密集、人數較多的村(社區),外來務工人員較多的村(社區),留守人員較多或地廣人稀、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以及民族地區的特點,設計協商方案,提高協商的針對性、有效性。同時,要積極開展城鄉社區協商示范點建設,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引領帶動作用,推進協商活動健康有序發展。

  理解把握好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基本原則

  記者:意見明確了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基本原則,應該如何理解好、把握好這些原則?

  李立國:城鄉社區協商作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有效實現形式,是城鄉居民表達利益訴求、化解矛盾的重要渠道。加強城鄉社區協商,有一些根本性的遵循:

  要堅持黨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貫穿于城鄉社區協商的各個環節,把黨的領導地位體現在協商程序、協商環節之中,確保城鄉社區協商正確的發展方向;

  要貫徹民主集中制,協商時既要依靠群眾、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又要堅持教育和引導群眾,防止議而不決、決而不行,實現發揚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統一;

  要堅持和完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尊重城鄉居民在協商中的主體地位,引導城鄉居民廣泛參與協商、自由表達真實意見,充分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要堅持依法協商、在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組織城鄉居民開展協商活動,保證協商成果合法有效;

  同時,還要注重堅持全過程協商和因地制宜,增強決策的科學性和實效性,防止社區協商流于形式,不斷提升基層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新形勢下不斷發展完善城鄉社區協商

  記者:在新的形勢下,如何加強城鄉社區協商?

  李立國:目前,全國直接參與基層群眾自治的農村人口達到6億,城鎮居民超過3億,各地普遍建立了以村(居)民會議和村(居)民代表會議為主要載體的民主決策的組織形式,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基本由村(居)民協商決定。

  同時,結合參與主體的情況和協商的具體事項,各地還探索了民情懇談會、鄉村論壇、社區議事會和民主聽證會等多種協商形式,搭建起城鄉居民參與公共事務和公益決策的平臺。

  城鄉社區協商作為完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重要內容,它的完善和發展需要一定條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城鄉社區協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結合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指導辦法;穩步推進鄉鎮、街道的協商民主建設,加強鄉鎮、街道對行政村、社區協商活動的指導,促進政府治理和群眾自治良性互動;進一步完善基層群眾自治的法律法規,為協商實踐提供法律支撐;加強對協商工作的支持,為城鄉居民開展協商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和資金保障;提升城鄉居民參與協商的能力,通過廣泛政策宣傳和專題培訓等多種方式,營造城鄉社區協商的良好氛圍,促進基層民主實踐的健康有序發展。(完)

編輯:王瀝慷

關鍵詞:城鄉社區協商 基層群眾 自治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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