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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披露億元股長被遣返細節 其曾誓言死也不回國
原標題:檢方披露億元股長被遣返細節 其曾誓言死也不回國
圖為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原股長李華波被遣返回國。
5月9日15時29分,時隔4年,卷走9400萬元、“紅色通緝令”百人名單中的“2號人物”、人稱“億元股長”的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原股長李華波被遣返回國。
2015年3月,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召開會議,部署2015年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決定4月啟動“天網”行動。李華波被成功緝捕,成為“天網”行動開展以來職務犯罪國際追逃追贓專項行動取得的重要戰果,也是全國檢察機關開展職務犯罪國際追逃追贓專項行動中首個成功的國際執法合作案件。
信中認下所有罪責
“2007年11月起,我私自在信用社城區分社開設一個公司賬戶,從外面刻了一枚印鑒,從那時到現在總共挪用基建資金9850萬元到此賬戶,并把錢轉出去,全部用于澳門賭場賭博。”李華波2011年寫給鄱陽縣財政局局長歐陽長青的信中這樣交代自己的作案經過。
2011年春節前夕,李華波告訴鄰居,自己全家要到海南過年,事實上,這是一次預謀已久的出逃。2011年1月30日,李華波的妻子和兩個女兒先行到達新加坡。
臨行前,李華波共寫了3封信,一封通過其妹夫黃貴生轉交給鄱陽縣財政局局長歐陽長青,另外兩封交給自己的作案同伙徐德堂、張慶華。
在信中李華波將所有事情一人扛了下來。“賬上資金的數額張慶華可以算清楚,因為他做過會計,但此事絕對與他無關,也與股里其他人無關,與城區信用社無關……父母都已年邁,自己將亡命天涯,不知所終,在此,我承諾,只要有機會,一定歸還這筆款項。”
位于江西省東北部的革命老區鄱陽縣,是一個國家級貧困縣,2010年全縣地方財政收入僅有4.1億元。李華波當年卷走的9400萬元,接近全縣財政收入的四分之一。這起“小官巨貪”案件震驚全國。
2011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公安部向國際刑警組織請求對李華波、徐愛紅夫婦發布紅色通緝令,并向新加坡國際刑警發出協查函,檢察機關開始追捕李華波的漫漫征程。
出境豪賭輸掉巨資
2011年2月13日,鄱陽縣人民檢察院對李華波等人立案偵查后,立即成立專案組,集中全院職務犯罪偵查部門精干力量,會同公安機關,分成審訊、外查、追逃、綜合、后勤5個小組,當晚全部投入案件查辦工作。
鄱陽縣檢察院偵查查明,李華波、張慶華、徐德堂等人先后16次開具轉賬支票,騙取鄱陽縣財政局印章保管人張某的信任,在轉賬支票上加蓋“鄱陽縣財政局基建財務管理專用章”或者加蓋偽造的“鄱陽縣財政局基建財務管理專用章”,從縣財政局設在鄱陽縣農村信用聯社城區信用分社的基建專戶轉出基建專項資金8500萬元至鄱陽縣錦繡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賬戶,又從該專戶轉出基建專項資金900萬元至鄱陽縣農村信用聯社城區信用分社“應解匯兌款項”上。然后,將贓款分多筆轉至以同案犯黃貴生及徐愛紅等人名字設立的銀行賬戶提現或轉賬。
鄱陽縣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汪太平告訴記者,贓款從鄱陽縣財政局基建專戶轉移到幾名犯罪同伙手中,經過五級轉賬,整個過程轉賬和提現總計614筆。最終,李華波分得約7200萬元,徐德堂分得1600余萬元,張慶華分得500余萬元,黃貴生分得105萬元。
4年間,在從鄱陽縣財政局基建專戶轉移贓款到錦繡公司過程中,李華波等人轉賬最少的一次為70萬元。準備出逃的前一年,也就是2010年,李華波加緊犯罪腳步,一年5次轉移贓款累計5900萬元,其中最多一次達1500萬元。
贓款到手后,李華波通過洗錢手段,將2700余萬元贓款轉移到徐愛華在新加坡大華銀行的個人賬戶,將249萬余元贓款轉移至新加坡,用于辦理移民手續及在新加坡購買房產。
李華波一邊實施犯罪,一邊頻繁出境。鄱陽縣檢察院偵查了解到,2007年至2011年,李華波先后前往柬埔寨、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新加坡等國以及我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累計出境52次,出境天數達231天,除消費外,李華波等人賭博成性。
偵查人員發現,李華波通過地下錢莊洗錢后到澳門進行賭博。澳門檢察院提供李華波等人在澳門娛樂場所賭博的詳細記錄顯示,2008年4月29日至2011年1月30日,李華波在澳門賭博,累計投注金額近30億港元,輸掉3400余萬港元;同案犯徐德堂累計投注金額11億多港元,輸掉2200余萬港元。
啟動沒收贓款程序
2011年3月初,新加坡警方以涉嫌洗錢罪拘捕李華波、徐愛紅夫婦,后兩人被取保候審。隨后,新加坡法院3次發出凍結令,凍結二人共計約545萬新元的涉案財產,包括4套房產和約260萬新元存款。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要求各成員國根據本國法律可對腐敗犯罪人員失蹤、逃跑、死亡或者缺席無法起訴的情況下采取必要措施。我國可以向其他公約締約國請求返還貪官轉移至國外的資產,但有些國家在協助我國返還貪官轉移的財產時,要求我方提供刑事法院針對財產的沒收令或者追繳的法律文書。
我國檢察機關向新加坡請求返還李華波非法轉移到新加坡的贓款,就遇到上述問題。由于我國現行法律沒有缺席審判制度,無法提供生效的法律文書給新方。因此,雖然早已查明李華波的犯罪事實,但對其轉移境外贓款的追繳始終還差一股“東風”。
2012年3月,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新增特別程序,為李華波案的辦理帶來重大利好。
修改后刑訴法第280條規定,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通緝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檢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2014年8月29日,經江西省上饒市人民檢察院申請,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李華波違法所得沒收一案。該案成為我國檢察機關運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追繳潛逃境外腐敗分子涉案贓款的第一起案例。
上饒中院認為,李華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他人將巨額公款轉出后非法占有,涉嫌重大貪污犯罪,其逃匿新加坡后被通緝,一年后未能到案?,F有證據證明,李華波將其所貪污公款中的2953.355萬元人民幣轉移至新加坡,被新加坡警方查封的李華波夫婦名下的財產,以及李華波在新加坡用于“全球投資計劃”項目投資的150萬新加坡元,均系李華波的違法所得,依法應予以沒收。
今年1月30日,李華波的妻子攜兩個女兒回國自首。妻子、女兒回國了,貪污的贓款已被多次凍結,自己又深陷牢獄。懾于追逃行動的強大壓力,在中央強大的政策感召和我國法律威懾下,已經窮途末路的李華波最終選擇回國投案自首,并于2月2日向檢察機關寫下自首書。
“我自愿服刑完畢后回中國投案自首,自愿撤銷在新加坡的所有訴訟,配合新加坡司法機關將涉案資產悉數歸還中國政府。”曾在新加坡誓言死也不回國的李華波,在自首信中低下頭。□記者劉子陽文/圖
編輯:王瀝慷
關鍵詞:億元股長 遣返細節 曾誓言死也不回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