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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馳縱向壟斷被罰3.5億
發改委:下一家處罰對象將很快公布
因限制經銷商折扣幅度等涉嫌壟斷行為,江蘇省物價局23日公布對奔馳公司罰款3.5億元,對南京、無錫、蘇州三地多家經銷商罰款共計786.9萬元。奔馳公司官方聲明完全尊重、誠懇接受處罰決定,并將立即遵照執行,與此同時,通過全面自查制定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整改方案,并已獲得執法機構的認可。
國家發改委反壟斷局表示,根據我國汽車市場的競爭與壟斷狀況,針對整車銷售和售后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將長期開展。奔馳案之后,下一家處罰的對象將很快對外公布。
有業內人士稱,執法部門多次強調過,中國的反壟斷執法并非“內外有別”,因此,下一家“領單”企業不排除是合資及自主品牌的可能性。
本次奔馳案處罰決定是江蘇省物價局按照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要求做出的。此次對奔馳公司的罰款額是我國汽車業反壟斷開展以來的最高罰單,也創造了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對單個公司縱向壟斷行為處罰的最高紀錄。
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奔馳公司銷售區域經理對奔馳E級和S級整車設置“零售指導價”,通過電話、口頭通知或經銷商會議等形式,多次明確限制南京、無錫、常州、蘇州等多地經銷商銷售E級車的優惠幅度。據了解,涉案江蘇多地經銷商銷售2013款國產奔馳E級車優惠幅度不得超過奔馳公司零售指導價的一個固定比例,2014款國產奔馳E級車優惠幅度不得超過零售指導價的另一固定比例。對于S級車,則基本上全面禁止低于指導價打折銷售。
為促使經銷商實施最低轉售價,奔馳公司加大對經銷商的考核力度,約談、警告不執行限價政策的經銷商并減少政策支持力度。某次經銷商總經理會議上,奔馳某區域銷售經理要求經銷商其他人員及酒店人員離場,經銷商總經理上交手機,口頭強調經銷商嚴格執行限價政策,如有違反將對經銷商責任人員進行勸退處罰。
另據了解,奔馳公司區域銷售經理與江蘇多地經銷商達成并實施限定售后配件最低轉售價的壟斷協議,對事故車、保外車型、保修期內車型的售后原廠配件分別實施不低于相應折扣的限價政策。
據悉,奔馳公司及經銷商達成并實施限制整車和配件最低轉售價的行為構成我國《反壟斷法》第14條禁止的縱向壟斷協議。奔馳經銷商之間限定配件價格構成了《反壟斷法》第13條禁止的橫向壟斷協議。國家發改委反壟斷局指出,《反壟斷法》對壟斷協議規定了一個“禁止與豁免”的評估框架,對于壟斷協議,經營者可以根據第15條舉證并主張反壟斷豁免。
然而,專家分析稱,奔馳公司與其經銷商分別處于汽車及配件銷售鏈條的不同環節,各自具有獨立地位,屬于上、下游關系。奔馳公司憑借嚴格的管理措施,對經銷商實施整車、配件最低轉售價格限定,具有強大的約束力。這種價格控制剝奪、干預了下游經銷商的自主定價權,排除、限制了奔馳經銷商間的價格競爭,弱化了價格信號對資源配置的引導作用,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奔馳公司與涉案經銷商均未能證明限價行為符合《反壟斷法》規定的豁免條件。
參與發改委汽車業反壟斷調查的一位專家指出,《反壟斷法》不干預整車廠合法管理其經銷網,并非一概禁止整車廠管理經銷商和經銷網絡。比如根據歐盟競爭法,整車廠為維護品牌形象,有權設置授權經銷網絡質量標準,對所有要求加入授權網絡的經銷商無歧視一體適用。但零售標準不得實質性地排除相關市場的競爭,比如,對于整車廠禁止可追溯的同質配件進入授權銷售和維修網絡等嚴重限制競爭的行為,維護品牌形象通常不能成為有效的抗辯理由。
編輯:羅韋
關鍵詞:奔馳 經銷商 壟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