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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立案登記制改革:“民告官”案件或將大增

2015年04月16日 09:19 | 作者:闞楓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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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專家解讀立案登記制改革:“民告官”案件或將大增

  中新網北京4月16日電(記者 闞楓)作為中國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法院“立案登記制”的改革意見在15日正式面世。法學專家分析,這一被輿論視作破除民眾“告狀難”的重磅改革,不僅劍指法院“立案難”頑疾,保障公民訴權,還將利于消減司法“地方化”,對中國司法改革產生深遠影響。

  關鍵改革劍指“立案難”弊病

  “下月起法院將有案必立”,4月15日,這樣的新聞標題紛紛出現在各大新聞網站的顯要位置。這一消息來自于《關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這份意見日前由中央深改組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15日正式公諸于眾,并將于5月1日實施。

  作為中國司法改革的重要部分,法院立案環節由“審查”變為“登記”,這一舉措無疑讓廣為社會詬病的打官司“立案難”弊病出現改革轉機。

  根據現行的立案審查制,法院要對訴訟要件進行實質審查后再決定是否受理,審查內容包括主體資格、法律關系、訴訟請求和證據等。

  “在我國,由于法院‘案多人少’、行政權力干預司法、社會轉型期法律規定不明確等原因,導致法院有時選擇性立案,將一些‘棘手的案件’拒之門外。”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熊秋紅稱,在這些現實背景下,現行的“立案審查制”成為一些法院不予立案的最好理由,從而形成了“立案難”問題。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亞新也表示,立案審查制作為中國法院長期以來實行的案件受理制度,由于存在法院單方“把關”等特點,導致了法院對立案受理的控制過于嚴格或過分謹慎,訴訟的“門檻過高”或“開門太窄”。

  按照今次出臺的改革《意見》,改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后,法院不再對起訴進行實質審查,而是僅對起訴的形式要件進行一般性核對,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一律接收訴狀,當場登記立案。

  “這也就是說,不管訴訟標的大小,也不管糾紛復雜程度,只要當事人選擇訴訟渠道解決,除了依照規定不予登記立案的情形外,就產生約束法院的訴訟系屬,這符合當事人訴權保障的應有之義。”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計劃稱。

  “民告官”案件或大幅增長

  就具體的訴訟案件分析,在法學專家看來,立案登記制改革的影響或將集中表現在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方面,尤其是“民告官”的行政訴訟。

  王亞新介紹,自從1990年中國實施行政訴訟法以來,雖然也有過案件受理數增長較快的時期,但總的來看其發展受到種種制約,近年來法院在第一審程序受理的這類案件數量每年只有十余萬件。

  不過與此相應,據2014年修訂行政訴訟法時權威部門透露的信息,目前中國每年涉及行政爭議的信訪案件達到400萬至600萬件之多,遠遠超過行政訴訟案件和行政復議案件的數量。

  “由于法院對于自身與行政機關之間關系的考量,有時甚至就是由于來自于黨政領導的干預,許多‘民告官’的起訴明明符合法定條件卻不能得到受理,或者即便受理也盡量通過協調或說服撤訴等方法處理,一度成為不少地方司空見慣的現象。”王亞新稱。

  在王亞新看來,立案登記制的建立將會給行政訴訟領域帶來最大的影響、或也是最為直接的沖擊,法院不能再以實質性審查為借口把符合法定條件的這類案件關在門外,更不能采取“不收材料、不予答復、不出具法律文書”等違法程序規范的辦法。

  “可以期待,法院今后對‘民告官’的起訴在立案受理的環節上將會更加寬松,行政訴訟案件有可能實現較大幅度的增長。”談及這一改革對行政訴訟的影響,王亞新稱,希望通過這樣的方式,能夠有效地促進依法行政在中國得到長足發展。

  利于消減司法“地方化”

  除了投射在“立案”數量方面的顯性影響,專家分析,分析立案登記制改革更為深遠的影響,應從中國司法改革的全局觀察。

  “立案登記制的推行,其改革趨向劍指‘立案難’之頑疾,但它作為一項司法改革的配套制度,則發揮著更為深遠的影響:該制度的推行有利于消減司法‘地方化’的影響。”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稱。

  在陳衛東看來,立案登記制是維護國家法律統一適用的重要前提。

  “由于地方保護主義等因素的存在,基層法院在受理案件時往往出于對特殊類型的案件設置專門的立案門檻,甚至會出臺專門內部文件以‘正名’,導致權利當事人有案難立、有權難實現。”陳衛東表示,立案登記制則必然要廢除這些非法的地方“土政策”,這是維護法律權威的重要基石。

  當然,立案登記制旨在保障當事人訴權,不過,降低公民進入法院的門檻,不是為了鼓勵和引導公民訴訟,加劇“訴訟泛濫”和“訴訟爆炸”,而是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需要指出的是,以立案登記制取代立案審查制,不意味著絕對沒有審查,而在于審查的限度。”熊秋紅表示,立案審查制下的審查為實質審查,而立案登記制下的審查為形式審查。

  熊秋紅稱,在中國司法實踐中不乏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等濫用訴權行為,不僅浪費國家有限的司法資源,而且損害司法權威;不僅侵犯其他公民權益,而且動搖整個社會的誠信基礎,嚴重破壞國家的法治秩序。

  “對于這些濫用訴權的行為,需要加大懲治力度,根據情節輕重不同,根據法律規定分別追究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熊秋紅說。(完)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立案登記制 改革 解讀 民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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