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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稱將積極追索“肉身佛” 難度幾何?

2015年03月25日 08:54 | 作者:許路陽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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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國家文物局稱將積極追索“肉身佛” 難度幾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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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國家文物局博物館與社會文物司社會文物處處長金瑞國昨日受訪表示,現已基本確定荷蘭德倫特博物館保管的“肉身坐佛”就是大田縣陽春村1995年被盜的宋代章公祖師像。這一結論是根據國家文物局指導福建省文物部門開展調查論證工作,根據當地遺存的照片、族譜、衣冠、坐轎等物品,及相關證人證言后做出的。

  金瑞國證實,目前,國家文物局正在梳理完善相關論證材料,并積極與有關部門協商開展追索工作。

  日前,匈牙利自然科學博物館展出一尊千年佛像,佛像內藏有一名高僧的遺骸,該座佛像因疑似福建省大田縣被盜文物而受到關注。消息傳出后,荷蘭方面突然于3月20日下午從布達佩斯將其撤走。新京報記者 許路陽

  焦點1

  佛像入荷是何途徑?

  收藏者稱1995年從香港運到阿姆斯特丹

  坐佛荷蘭持有者的發言人23日下午發來聲明稱,鑒于當前媒體報道看似轉向消極,收藏者決定收回出借的佛像,不再將其用于博物館巡展。但聲明沒有提及佛像所有權爭議,只是稱有關佛像的科學研究還在繼續。

  聲明未提及收藏者的國籍與姓名,僅稱之為佛像“所有者”,從事中國藝術品收藏近30年。

  聲明說,佛像“所有者”于1996年年中獲得這尊佛像;佛像上一個“所有者”于1994年年末至1995年年初在香港從“一名中國藝術朋友”手上獲得這尊佛像,并于1995年年中將這尊佛像從他在香港的工作室運到阿姆斯特丹的住所。這份聲明并未提及交易具體日期,也未附加證明文件。

  福建村民于1995年農歷十月廿四日發現佛像被盜,但被盜具體日期不得而知。而荷蘭收藏者的聲明特別指出,所持佛像在1994年年末就出現在香港。這就產生了到底是不是同一尊佛像的問題。

  荷蘭《民法典》規定,文物獲取者必須對其獲取文物的行為做盡職調查,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排除文物是被盜文物的可能性,否則其獲取行為就可以不被視為善意獲取。排除被盜文物方法可以通過查詢被盜文物登記系統,也可以咨詢有關機構。

  正在荷蘭阿姆斯特丹大學法學院研讀文化遺產法的中國博士研究生劉作珍說:“如果他查了,而這尊佛像沒有在查詢系統內,則對我方不利;如果這件文物已經在公安局備案,而他沒有查,那就對他很不利。”

  據了解,荷蘭文化部下屬文化遺產督察局負責協調文物所有權爭議,如果中國政府或福建村民團體向督察局正式提出佛像所有權爭議,督察局就可能要求佛像持有者舉證。此外,如果中方手上有無疑證據證明,這尊佛像就是被盜佛像,那么,持有者聲明中有關佛像什么時間出現在哪里等言論不再重要。據新華社

  焦點2

  佛像回國難度幾何?

  兩公約不適用,荷蘭曾兩次歸還人類遺骸

  據介紹,當前文物返還領域有兩個國際公約,一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70年通過的《關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該公約主要針對館藏文物,而此次從福建流出的“肉身坐佛”不屬于這類。

  第二個是1995年由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通過的《關于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荷蘭雖然在1996年簽署該公約,但至今該國議會尚未批準,因此該公約對荷蘭目前并不具備強制法律約束力。此外,中國與荷蘭之間也沒有簽訂關于文物追索的雙邊協定,使得佛像的追索沒有適當的法律程序可做參照。

  荷蘭文化遺產保護委員會主席、荷蘭二戰劫掠藝術品歸還委員會副主席范德弗利23日告訴記者,荷蘭政府曾兩次將人類遺骨歸還給原有國。

  范德弗利說,這兩次歸還一次是2005年向新西蘭歸還了一具毛利人的頭骨;另一次是2009年向加納歸還了阿漢塔部族國王的頭骨。但這兩具頭骨都不是私人收藏者的財產,而是荷蘭公共機構所有。

  范德弗利告訴記者,從法律角度看,私人收藏文物的所有權爭議在荷蘭受民法管轄,政府無權干涉私人財產。但“人類遺骸遺骨應該歸還”這一倫理守則為荷蘭法律界、文化界和民眾普遍接受,在肉身佛像所有權爭議案中,這也是一個關鍵因素。

  關于倫理守則的意義,正在阿姆斯特丹大學法學院研讀文化遺產法的中國博士研究生劉作珍解釋說:“倫理守則沒有法律約束力。非常有爭議的文物,講道德的博物館可能不會出展,但展出的博物館也不違法,只能算是違背了行業內部的規范。所以說,倫理守則只對業內人士有指導性、規范性的作用。你不遵守倫理守則,可能下次大家就不帶你玩了。”據新華社

  焦點3

  追索工作如何啟動?

  盡快搜集確鑿無疑證據,獲得荷方確認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霍政欣說,目前可以參考的是聯合國《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借助刑事司法渠道追索文物,需要兩國外交和公安部門合作,且整個過程當中,證據鏈的搜索至關重要。“肉身坐佛”從中國盜出的事實僅得到我方證實仍不夠,還需要得到對方國家的確認。還要通過司法調查還原整個證據鏈,包括偷盜、走私、出入境、交易等環節,如能找到責任人,中國可參與刑事訴訟,通過司法判決,將文物索回。據新華社

  又訊 中國圓明園協會學術專業委員會委員劉陽認為,首先,需要搜集確鑿無疑的證據證明歐洲展出的“肉身坐佛”即是福建大田縣1995年被盜的宋代章公祖師像。

  據央視報道,疑似從福建三明被盜的“肉身坐佛”當年的報案記錄已經找到。報案日期為1995年12月26日,村民們發現坐佛丟失的具體時間為1995年12月15日。

  “原始地的資料是排在第一位的。”劉陽說,需要搜集到當時被盜后的出警記錄、警方勘查記錄,及被盜前后關于宋代章公祖師像同一角度的清晰照片,“文字資料別人可能會認為是偽造的,最好是圖片資料。”

  其次,需要琢磨通過什么方式追索。劉陽認為,還可以通過民間友好方式與對方溝通。“比如對方以捐贈形式歸還,我們給予一定補償。”劉陽說,辦法有很多,但取決于目前擁有者是否愿意配合。

  專家提醒,證據確認工作要盡快完成。依據荷蘭《民法典》中的“占有時效”條款,持續、公開、非暴力、未被爭議地占有他人財物滿20年,可取得該物所有權。因此,如果這尊佛像就是被盜佛像,中方應在2015年至2016年即佛像發現被盜并被他人占有滿20年之前,盡快向荷方明確所有權爭議的存在。

編輯:王瀝慷

關鍵詞:肉身佛 國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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