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國企·民企>銳·評論銳·評論
PPP模式不是萬能的“特效藥”
王振峰:PPP模式不是萬能的“特效藥” 須有機制保障
核心觀點:中國經濟網網友王振峰認為,要積極發展PPP模式,必須先建構行之有效的保障機制,要妥善設計、精心實施,完善風險分配機制,還要強化項目管理及公共監督。如果把PPP模式輕易地當成萬能的“特效藥”,而不注重機制建構,極有可能給地方政府、社會投資人帶來風險。
近期,福建、青海、安徽等多省份重點在基礎設施公共領域相繼推出了規模龐大的PPP項目(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初估這些項目規模達萬億元。值得注意的是,地方對PPP項目進行的財政支持,提出要從“補建設”向“補運營”逐步轉變。
其實,PPP這種融資模式(公私合營)早已在國際上流行,也相對成熟。亞洲開發銀行就積極地在亞太地區倡導PPP模式,來取代以往那種不符合市場經濟需求的融資平臺。今年4月間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宣布,將向社會資本推出80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這意味著PPP模式已進入可實質推廣的階段。
加快地方基礎設施建設,促進中西部發展,激活和釋放更多有效投資來帶動整體投資反彈,以增強宏觀經濟活力,對中國經濟平穩增長有著重大意義。同時,我們也必須清醒地看到,舊有那種讓政府舉債融資來搞建設的方式存在許多瓶頸和弊端。比如,重大基建及保障房等由政府主導的項目領域,民間資本、社會資本往往是“進不了門”。過于“封閉”的項目運作,還可能導致效率低下、權力尋租、變相利益輸送等。
另外,規模龐大的基礎設施建設,如果單一依賴政府資金投資,必然將加重地方政府財政負擔。在債務存量和增量的雙重壓力下,地方政府根本“無暇”騰出精力來化減政府債務問題。因此,積極發展PPP模式,不僅是為了平穩經濟,給民資等社會資本“開渠道”,也是深化政府投融資、財政體制改革的要求,還是化解地方債風險的一個重要途徑。
PPP模式如何推進,作為主導的財政部,按照中央深化改革的任務部署,提出了加快簡政放權、轉變財政職能,爭取從“挖坑放水”式的建設型財政向“開渠引水”式的服務型財政過渡。
筆者認為,要把PPP模式推廣運作好,關鍵在于要構建一套行之有效的保障機制。幾年前,京滬等地就有設想在城市公共交通領域引入PPP,但后來不了了之,究其原因還是在運作方面出了問題。
作為一種新的公共建設財務模式,PPP的結構設計是一個關鍵性問題。假如公共領域的項目營收難以支撐項目的投資回報,那只能捆綁其他收益性資產,或以資產分包方式來間接改善項目的投資收益狀況,比如鐵路、地鐵通常會連帶站區或部分路線兩側的土地開發等。
PPP項目的社會資本招投標也是個不小的問題,它往往不是簡單地看投資人的實力,更關鍵的是項目投標方案如何合理、科學、公平,社會投資人是否具有相應的經驗、專業能力,尤其是對PPP項目的工程、技術、融資及運營管理方面的了解與把握。有時,光靠熱情是不夠的。 而且,PPP項目模式畢竟是一種公私合作的特殊民商事關系,政府和社會投資人都應高度尊重契約精神。
要積極發展PPP模式,必須先建構行之有效的保障機制,要妥善設計、精心實施,完善風險分配機制,還要強化項目管理及公共監督。如果把PPP模式輕易地當成萬能的“特效藥”,而不注重機制建構,極有可能給地方政府、社會投資人帶來風險。
編輯:楊雅婷
關鍵詞:ppp模式 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