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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泰斗談念斌案:申訴不止的案件一定重新審查
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判念斌無罪。這個判決,引來舉國關注。
2006年7月,鄰家兩名兒童中毒身亡,念斌被警方視為有重大嫌疑。此后8年,念斌被4次判處死刑,其中,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不予核準念斌死刑,發回重審。
8月22日,福建高院新聞發言人稱,本案除了上訴人念斌的有罪供述外,原判認定被害人中毒原因依據不足,投毒方式依據不確實,毒物來源依據不充分,與上訴人的有罪供述不能相互印證,相關證據矛盾和疑點無法合理解釋、排除,全案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不能得出系上訴人念斌作案的唯一結論。
這不是第一起引發舉國關注的冤案。從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趙作海案到浙江張氏叔侄案,冤案不斷地出現在公眾視野中,引發人們對冤案何以發生的追問。中國青年報記者就此采訪了84歲高齡的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界泰斗、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先生,剖析冤案生長的土壤和糾正之道。
陳光中教授曾于1993年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委托,帶領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的專家學者,進行國內外的調查研究,提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建議稿》,并全程參與了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次修改。
陳老精神矍鑠、思維敏捷,在念斌案無罪判決作出后第三天,8月24日,欣然接受了中國青年報記者專訪。
多數冤案源自“疑罪從輕”
中國青年報:從浙江叔侄案到福建念斌案,近幾年來,屢屢有重大的冤錯案件被糾正。在您看來,冤錯案件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陳光中:這些年來暴露了一些冤案,也公開糾正了一些。冤案產生總的原因,在于理念上的偏差,就是“重打擊,輕保護”。“重打擊”,就是一旦發現刑事案件,就急于破案。過去還提“限期破案”、“命案必破”。“輕保護”,是在刑事案件里不重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保護,在辦案過程中,不重視程序正義,不重視權利保護。
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程序有橫向三道關:公安、檢察院、法院三家;豎的三道:一審、二審,如果是死刑案件,還有死刑復核。現實是,橫的不重制約,重配合,豎的不注意真正地按程序把關。總的來說,是理念的偏差。
中國青年報:這種理念的偏差,在辦案中是如何體現的呢?
陳光中:冤案的原因,比較重要的,在我們國家有三大點。一是偵查階段,搞刑訊逼供和變相刑訊逼供。念斌案中,報道里張燕生律師就說,警方存在刑訊逼供的行為。可以這么說,95%以上冤案是刑訊逼供的結果。警方再根據逼供的結果找證據,找來的證據半真半假。這是最大的一個原因,除非極個別可能親友之間存在頂替,否則,無罪的人不會無緣無故承認有罪。
第二個重大原因,是對有罪證據的認定,不符合《刑事訴訟法》對證據確實充分的要求。《刑事訴訟法》要求排除證據之間的矛盾,得出被告人有罪的關鍵事實結論,應該達到唯一性。這次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發言人關于念斌案的發言就提到了,案件沒有排除合理懷疑,關鍵證據上沒有達到標準。
再講第三條原因,就是沒有重視辯護意見。有些司法人員總覺得,辯護人是給被告人說好話、找理由的。有些明顯對嫌疑人有利的證據,擺出來也不去核實。
中國青年報:如果說刑訊逼供可能是出于公安部門的破案壓力,那么,對于證據的認定,為什么會成為冤案發生的第二大原因?
陳光中:因為過去特別怕放縱犯罪,這使得過去很長的一段時間里,司法機關實行一種潛規則,即“疑罪從輕,留有余地”。就是這個案件有一些證據,但綜合起來看,證據還存在矛盾,沒達到唯一性,定罪證據不夠。這種情況下,怕放了犯罪嫌疑人,造成放縱犯罪,就還是判,但量刑上會輕一些。按照案情,該判死刑的,不判死刑,怕殺錯了,沒法糾正。佘祥林案是這樣,浙江張氏叔侄也是這樣。盡管1996年《刑事訴訟法》就規定了“疑案從無”的原則,但實踐中,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是“疑罪從輕”的,這實際上是對法律規定的變相歪曲。
在這種情況下,許多案件實際上帶有重大冤枉的風險。這么做的另一個原因,是害怕宣告無罪,對社會、對被害人沒法交代。社會上盯著你,如果不是你,那真兇是誰,被害人和家屬盯著。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就按“疑罪從輕、留有余地”判了。
枉法瀆職才追究司法人員責任
中國青年報:不少冤錯案件都歷時多年,幾經上下,有的得到了糾正,有的還沒有,冤案糾正難的原因是什么?
陳光中:實際上,在冤案中,念斌案8年還不算特別長,河南李懷亮案也是幾上幾下12年。我認為,念斌這類案件還不是冤案里最難糾正的。因為該案幾上幾下,始終沒有正式生效,這意味著,你總要對這個案子給一個結論。
冤案是個底線,現在對新的案件,防得更嚴。新的環境氛圍下,有利于作出無罪判決。難的是判決生效的案子,判決一生效,就意味著定案了。
中國青年報:為什么這么說?
陳光中:已生效的案件被糾正的,絕大多數是發現真兇,或者發現被害人活著回來了。典型的是佘祥林和趙作海案件。有的確實破案,真兇抓到了。這類情況占大多數,因為明擺著辦錯了,必須糾正。
至于已經生效、但沒有抓到真兇的案子,改判非常難。一旦改判,就涉及到責任問題,公安機關偵查,有沒有違法,有沒有刑訊?檢察機關有沒有失職?法院有沒有把關不嚴?另外,還有社會輿論和被害人方面。經常出現這種情況,還沒有改判,被害人家屬就領著一群人,到法院施壓。
所以,對于那些已在服刑、但申訴不止的犯罪嫌疑人,他們的案件要重新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難度非常之大。
中國青年報:害怕被追究責任,是否一定程度上也導致了有關部門不愿意去糾正案件?
陳光中:現在中央也規定要終身追責,總的精神是好的,但是要具體分析,否則會造成另外一方面的副作用。打擊辦案人員積極性,造成糾正更難。
我認為,不管公檢法哪家,你現在的辦案技術條件是有限的,認識能力也是有局限性的,完善的機制會讓錯案大大減少,但想完全避免,很困難。我們可以要求零錯誤、零冤案,但這是一個理想,實際上很難做到。
我認為,只有兩種情況,辦案人員應該被追責。一種是故意制造冤案,這是枉法。另一種,是沒有盡到應盡的責任,這是屬于瀆職。都是主觀上有過錯,要追究。
至于說案件擺在那兒,經過反復研究,出于認知上有偏差,或者后來發現新的情況,就不應該追責。排除合理懷疑的規定,說起來是明確的,但具體到某一個案件,每個人的掌握是不同的。
中國青年報:過去一些重大案件的定罪判決,是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而不是主審法官或合議庭的決定,這是否給糾正和追責帶來難度?
陳光中:原來這種重大案件,有爭議判重刑的,都是經過各級法院審委會定的。有時候,法官本人并不主張定罪,但合議庭要服從審委會意見。一般來說,只要法官向審委會實事求是匯報,沒有掩蓋真相,法官本人是不負責任的。
糾正錯案很重要的一點,是研究公檢法三機關的關系如何正常化。既要配合,又要真正制約,不要搞成聯合辦案。一參加聯合辦案就“一鍋粥”,一錯到底。有時候,公檢法三家還聯合對付律師。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里就有一條,法院不再參加公安機關、檢察院聯合辦案。
適當降低申訴立案門檻
中國青年報: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您覺得如何更好地去糾正冤錯案件?
陳光中:在嚴防冤案方面,現在做得還算比較好。堅持防止刑訊逼供,非法證據排除,堅決不提“疑罪從輕、留有余地”。公檢法三機關的關系也強調要正常運行。
現在的問題是如何平反,過去“留有余地”被判刑的案件,申訴不止的,有一定數量存在。
這里面包含了放縱犯罪的風險,但不平反,更大的可能是冤枉無辜。有的案子,公安機關不去努力,張氏叔侄是被害人的指甲里發現DNA,發現不對勁了。這種案件有那么多嗎?有的確實是無頭案沒有找到真兇。這種案件,嚴格按證據確實、充分的原則去審判,不夠標準就要糾錯,這需要很大的勇氣和決心。
中國青年報:實際操作上,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去推動冤案的平反?
陳光中:各級法院、檢察院應正視這個問題,對申訴不止的案件,一定要重新審查。已生效裁判的申訴立案標準,可以稍微放寬一些。按《刑事訴訟法》的標準,是確有錯誤的案件,才可以立案。我覺得,條件是不是可以放寬到:有相當大的錯誤可能性。程序上有嚴重問題的,也可以啟動重新審查。不主動審查,就發現真兇,這畢竟是極少數的情況。
至少在申訴這塊,啟動的程序標準應適當放寬些。有些冤案,相關部門瞞著遮著,法律程序啟動以后,經過審查,才能知道有沒有問題。啟動也有震動,畢竟,對一個人的冤枉是天大的,更不要說錯殺。(記者 徐霄桐 實習生 高培蕾)
編輯:曾珂
關鍵詞:念斌案 念斌被4次判處死刑